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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婚生或非婚生子女的管養權

根據《未成年人監護條例》第10條,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中一方如提出申請,法庭在顧及對未成年人而言的最佳利益、以及父母雙方的行為和意願後,可就未成年人的管養發出命令。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是法庭的首要考慮事項。因此,法庭會因應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能力,在可行情況下考慮其意願,亦會參考任何重要資料,例如在聆訊進行期間社會福利署署長呈上法庭的報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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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常情況下,父母雙方擁有均等的權利及權力,但若果該兒童是非婚生子女,其母親則會擁有所有父母應有的權利及權力。法庭可就父親的申請作出命令,在該未成年人為婚生的假設下,賦予其法律上作為父親的部分權利及權力。即使父母其中一方並無該兒童的管養權,法庭仍可命令其提供經濟上的援助,命令的內容可以包括一筆款項、定期款項、移轉某項財產或授產安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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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G v LHH [2008] HKFLR 256一案,案中父母雙方未有結婚或同住。母親在同時照顧兩個年幼兒童時遇上困難,因而同意讓祖母照顧其中一個子女。母親後來因為不被允許將子女帶回住所,而向法庭申請兩個子女的管養權。雖然法律上母親擁有非婚生子女的獨有管養權,但法庭考慮到父親所擁有作為父親的權利,而將兩個子女的照顧和管束權頒予母親,並頒令共同管養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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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方申請離婚